财务管理

关于取得发票用于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提醒
2021-04-23

关于取得发票用于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提醒

各单位,各位老师:

近期,我校多次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,要求配合调查开具给我校的若干增值税发票,开票方涉嫌或已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。经查,以上税务机关所查发票为我校教师取得,并已在我校报销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,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。

为避免对学校和老师个人造成不良影响,请各位老师在购买用于报销的商品或服务时,确保销售方能够开具合法票据;在取得抬头为“学院”的增值税发票时,注意核对发票上的销售方信息,确保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。

财务处

2021年4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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